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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晓佳 发表时间:2013/10/30 10:01:11 浏览量:2864
明年1月1日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条例》最终出台。
对此,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排水行业应该有一个自己的法律文本。他认为,供水和排水属于公共服务,《条例》更应从服务角度来谈管理。
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主任、原北京排水集团总经理杨向平认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政府的公益事业,《条例》的出台具有4方面作用:一是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二是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三是加强城镇卫生安全保障;四是强化再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条例明确相关主体关系,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政府不可逃避的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比如,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
同时,在城镇排水方面,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就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
另一方面,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傅涛强调,《条例》的关键是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地方政府和运营单位、排水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衔接关系,同时还要明确污泥处置、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衔接问题。
分析认为,《条例》的出台,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杨向平认为,在政府与运营单位之间,政府始终是责任主体,《条例》中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
明确社会资金投入信号
明确提出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是政策上的重大提升,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优化服务质量
资金问题一直让地方政府头疼。《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今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条例》再次明确,国家要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杨向平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提出,是政策上的一个重大提升。将污水处理引入市场机制,使得污水处理的运作形式更多样,通过社会参与来优化工作质量。
在傅涛看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为环保产业带来三方面的好处:一是政府可以把短期、大规模的一次性投入,转化为长期、稳定的服务采购,解决政府资金短期投入不足的问题,引导更大规模的社会资金进入;二是采购环境服务是面向效果付费,使环保投入与环境效果的联系更加紧密;三是有利于提高产业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
污水处理费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水处理费率问题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能否覆盖全成本需要重点思考
中国水网2012年的调研数据显示,我国36个重点城市中,仍有13个城市的污水处理费低于2005年确定的0.8元/吨的定价原则,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只有0.79元/吨。治污经费不足是导致这些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关键因素。
“国家指定的0.8元/吨的标准是基数,只反映了污水处理的成本,并不包括污泥处理等在内。如果算上全成本,污水处理费要上涨50%左右才能满足需求。”傅涛说。
《条例》明确,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杨向平认为,污水处理费率问题是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污水处理费能否覆盖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所需应成为重点思考的问题,《条例》对污水处理费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此外,杨向平还表示,由于我国各地区普遍存在的环境、文化差异,《条例》还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通过今后的具体实施情况做进一步优化和完善。